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1102房间)。
行政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55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宾馆饭店星级证明,住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公寓或写字楼人员相关材料,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的相关材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由市广电局给申请人出具《安装通知书》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通知单》,并通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市国家安全局办理时限:20日(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检验检测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检验检测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安装单位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申请人向市广电局提出书面检验检测申请,并附安装合同书复印件,由市广电局会同市国家安全局对申请人已安装调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检验。检验检测人员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质量、终端数等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检验检测报告,报处长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时限: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六)制作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